王女士诉称,她和胡先生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2012年3月,房产证下发。她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胡先生辩称,涉案房屋是他在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万余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王女士在他购房过程中赠与他20万元。离婚后,房屋贷款由他个人的工资偿还。胡先生认为,涉案房屋为他个人财产,应由他单独所有。
法官接案后了解到,因双方矛盾尖锐,王女士经常到胡先生单位与其发生冲突,使胡先生无法安心工作;王女士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胡先生也时常要求其搬离,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屋归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胡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女士5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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