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不及时
中介成被告
2012年10月,房主刘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三居室楼房委托该公司对外出租,租期自当年10月至次年10月止,月租金为65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房屋交接,刘先生随房屋将一张电卡、两把房门钥匙交给公司,对方公司亦将合同期内截至2013年10月的全部租金给付刘先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期满后,他发现中介公司将房屋租给多人使用,造成房屋多处损坏且造成屋内家具丢失,几经交涉中介公司仍拒绝修复及赔偿,且没将电卡及房门钥匙交还,造成自己无法及时出租房屋。刘先生要求判令中介公司赔偿2万元遗失家具款,以及9万元房屋租金损失。
中介公司辩称,双方合同到期交接的时候,因为一些问题,刘先生当时不接受房屋钥匙及电卡。应刘先生要求,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丢失的东西也补齐了。公司和刘先生做交接时将电卡和钥匙放在涉案房屋内,但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
房东胜诉
获赔1.7万元
一审期间,中介公司主张已将电卡及2把房门钥匙交给刘先生,但刘先生仅承认收到一把房门钥匙。中介公司认可在合同履行期间将部分家具丢失,无法找回,但刘先生未能提交原始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丢失家具的价值,且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对丢失家具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
据北京装修网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仅向刘先生交付一把房门钥匙,且仍委托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设施进行维修,因此无法认定其及时、妥善地向委托人返还了房屋,因此刘先生主张房屋租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因中介公司承认将刘先生的家具遗失无法返还,客观上给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刘先生1.1万余元房屋租金损失及6000元丢失家具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法官释法均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