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装修旺季,家居品牌打折促销此起彼伏。记者在知名家居卖场居然之家调查发现,有些卫浴专卖店的产品套牌假冒现象泛滥,并且在各种促销活动中成为主力军。业内人士提醒: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庆典即将到来,需谨防低价促销产品中的“套牌陷阱”!
读者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十一打折促销期间购买了某品牌成套卫浴产品,安装之后才发现浴室柜并非同一品牌产品,因为已经安装使用无法退货。商家最终的解释是多年的合作品牌,质量没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浴室柜应属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套牌产品。
调查:专卖店套牌成常态
针对此问题,记者来到居然之家十里河店,发现很多品牌出售的卫浴产品竟然都存在套牌产品,尽管这些产品的确是在这些品牌专卖店内出售的。
记者先后从维卫、航标、冠军品牌专卖店看到其所出售的部分卫浴产品存在同一种现象,即产品没有该品牌标志,存在这种现象的产品几乎都是浴室柜,值得注意的
是,这些浴室柜并不是完全没有品牌标志,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往往只会注意到一些明显标志,比如水龙头上的商标,而像陶瓷水箱、柜体等是否有商标
则不太会注意到,因此,在这些产品上往往最能发现“套牌”的存在。
在维卫专卖店内,记者仔细查看后发现有一款陶瓷浴室柜是FAENZA品牌,在记者的询问下,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维卫店内的这款产品确实是FAENZA品牌的,因为维卫同FAENZA同属一个代理公司,所以店内存在FAENZA的产品非常正常。
其实,大部分出售套牌产品的品牌不会直接告诉消费者,消费者通常很难发现哪些产品是套牌产品。记者从航标专卖店内同样发现了与维卫同样的情况,一款白色售价
为6434元一套的浴室柜仅在水龙头等五金配件上标注了该品牌的商标,而水箱、柜体则没有任何标志,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款浴室柜的柜体使用的五金均为
不带阻尼的五金,随后记者询问如此高价的产品为什么五金配置并不高,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五金可以替换,包括水龙头也可以替换,但替换五金可能会带来价格上的
变化。而相同的情况再次出现在冠军品牌上,可见出售套牌产品的不只一、两家,而且形式也非常相似。
提醒套牌产品质量难保证
“这并不是一个罕见的事,但确实也是件无奈的事。”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造成套牌出现的原因来自很多方面,其中最大的因素来自于成本。据资深业内人士的说
法,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往往采用流水线生产的方式,而流水线生产涉及多道工序,每一道工序不仅保证产品的品质,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付出,“套牌产品与非套牌
产品的一大区别就在于细节”,资深人士说道,“大品牌的产品正是通过细节来增加产品功能,而这也是完善的流水线流程的功劳。大工厂拥有更为先进完备的生产
机器设备,能充分保证产品每道工序的质量,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小工厂往往采用人工、机器相组合的方式进行生产,不仅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因为不具备部分
工艺技术导致工序的缺失,造成产品细节质量与原厂生产有很大区别,而这方面的区别尽管较大,但往往不容易被发现,尤其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则更容易忽略
此现象。比如浴室柜,在专业人士看来应该做光滑处理的地方很多套牌产品很难达到要求,往往不够光滑。”
除了细节外,配件也是节省成
本的关键。“对于卫浴配件而言往往是通过套牌节约成本,如陶瓷类产品的配件,目前很多二线品牌通过批发进货,然后以团购的方式出售,中间往往有一定的差
价,而这个差价就出在配件上,最常见的区别就是配件是进口还是国产的。而像板材类,如浴室柜柜体,成本的节约主要来自板材的厚度,套牌产品往往是能用薄的
不用厚的,而水龙头则在重量上节约成本。”
“不环保可能是套牌产品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业内人士介绍,很多套牌产品往往不环
保,而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产品所用的材料商,“甲醛释放量不达标是套牌浴室柜产品最为常见的问题,相较于大工厂生产的产品,可以说99%的小工厂生产的浴
室柜产品都存在环保问题。”
解读:套牌实质为售假
北京装修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套牌产品多是由于生产厂家的工厂
在外地,而将产品的生产交由本地工厂则能节省一大笔成本,而这也是套牌存在的最大因素。比如陶瓷产品,往往生产厂商都在福建、广州一带,厂商如果选择将产
品的生产交由当地的厂家,不仅可以节省运费,同时只需要对产品进行简单包装即可。另外正如前面提到的,大工厂的生产工序往往更为完备和复杂,而这也是成本
提升,如果交给其他工厂,像有些让产品细节更为精致的工序可能会被省掉,这样不仅再次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还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套牌确实是这些公司外加工的产品,尽管这些产品可能在使用上与原厂生产的产品并无大区别甚至可能没有区别,但一方面是消费者购买到的套牌
产品本身并不是他们真正想买的产品,另一方面,这些套牌产品确实与原厂生产的产品有差异。挂羊头卖狗肉,挂的是专卖店品牌,卖的是套牌假货。
同时业内专家提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做虚假宣传等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