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称,他和贾某于2013年8月5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对方位于顺义区南法信镇某村的房屋。贾某从2014年3月起多次通知他解除该合同,且于2014年9月25日以北京市某厂的名义起诉解除合同。2014年10月,该房屋因涉及违建被南法信镇政府拆除。李先生说,他仅使用了涉案房屋2个月且在此投资大量资金进行了装修,房屋的拆除致使他遭受了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140万元并退还租金20万元。
贾某则辩称,原告所谓装修损失属违法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厂房之所以被政府拆除,是因原告为达到违法使用目的而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其发现原告违法改造行为后,曾多次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官多次辨法析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房东贾某退还原告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