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程路与麻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麻伟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程路,后程路支付麻伟押金及租金共计13万余元。装修图纸审核时,物业公司在专业意见中写明“火锅数量与插座负荷不成正比”。因用电问题,程路没有实际装修,也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火锅店也没有开起来。根据程路提供的录音资料,麻伟曾说过,他知道程路要开火锅店,承诺增电。
一审法院认为,程路提供的录音能够证明麻伟在明知房屋用于经营火锅店的情况下承诺保障用电负荷,由于用电问题使程路无法达到正常经营目的,且程路没有实际有效使用租赁房屋,租金应全额退还,故判决合同解除,麻伟退还程路押金及租金13万余元。
麻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他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程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判决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中押租金退还的相关判项。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麻伟与程路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以诚信守善、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因程路没有对涉诉房屋进行装修使用,因此不存在损害房屋或拖欠费用行为,房屋押金理应退还。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商业,并没有对程路在此开办火锅店的用电量作明确约定。关于麻伟是否承诺的问题,仅凭程路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证明两人对此达成合意。相反,程路作为承租人准备经营火锅店,应当明知火锅店的用电量;而麻伟明知程路在此经营火锅店,却没有对房间能否经营火锅店进行确认,因此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责任。
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考虑到程路没有进行实际装修,没有实际有效使用租赁房屋,北京一中院判决解除合同,麻伟退还程路租金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