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装修网了解,李先生与吴女士原是恋人,2012年3月至7月间,李先生接下昌平区11户业主的装修生意。其间,李先生雇用吴女士做报价、代收业主钱款等工作,她共收取装修款40笔,共计271090元。过程中,曾有工人从吴女士处领走500元。2012年8月,吴女士私自将全部装修款带走。李先生称,这导致其一贫如洗,装修工人的工资也一直无法支付。与吴女士多方联系返还装修款项,其不予理会。
庭审中,吴女士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称两人曾是男女朋友,装修收入是毛收入,要用来支付材料费用和生活费用。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即带走装修款项,且拒绝返还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故扣除支付给工人的500元,吴女士应当返还给李先生270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