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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经适房和限价房由保障房取代

来自:bj.zhuangyi.com日期:2014-07-25 10:44:57
根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值得关注的是,为平稳过渡,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草案规定,保障房建设标准坚持小户型的原则。而且,每个保障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

此外,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住房保障条例

商品房拿地需配建保障房

草案规定:商品房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配建面积、建设标准、套型结构、销售和回购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供应文件。经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宜配建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

人大建议不应搞强制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筹建基本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市区人民政府,而非商业住房开发企业。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建统一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草案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人大建议明确谁来管

城建环保委认为,应当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义务。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社会单位建保障房另规定

草案规定:在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产业园组织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及后期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人大建议不宜搞特殊

城建环保委认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房,应当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配租管理。企业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可优先分配给符合本条例规定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对象、审核分配程序、后期管理等,也应当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样,不宜再单独规定。

购买保障房出具居住证明

草案规定: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明。

人大建议应有产权证

城建环保委认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质上是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房屋建设成本,满足购房家庭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买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理权能受到限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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