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装修网获悉,通州法院认为,杨女士私自拆除屋内供暖设施的行为不妥,但考虑到屋内散热器拆除后,屋内热能减少,判决杨女士给付供暖费8000元。
2010年,杨女士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同年年底,杨女士向小区物业提出房屋装修装饰申请。杨女士称,因其父母讲究健康养生,坚持夏天就该热着,冬天就该冻着,所以其在装修过程中依照老人的意愿将房屋内暖气片全部拆除。
2011年5月,小区物业对杨女士的装修进行了验收并制作
《装修验收表》,该验收表明确载明:“采暖全部拆掉。”此后,自2011年年底至2015年的4个采暖季,杨女士均未交纳供暖费。经供热公司催要,杨女士亦拒交,后供热公司在去年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交纳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她当初拆除暖气片系经过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同意,而且这几年屋内没有暖气片,也不可能达到供暖温度,不交或少交暖气费也是应该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恰巧2015年供暖季尚未结束,法官遂到杨女士所在小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确认,杨女士家的暖气片确已全部拆除,其热计量表当日的读数为23279.64,其房屋所在同单元同层的热计量表读数为39325.37。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本案中,杨女士未经供热公司的确认私自拆除屋内供暖设施的行为实为不妥,且其仅拆除了房屋内的散热器,其房屋内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杨女士仍应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但考虑到房屋内散热器拆除后,供热公司向杨女士房屋提供的热能确有减少,故法院对于供热公司主张的供暖费用的数额予以酌减,具体减少比例酌情确定为20%。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给付供热公司4个采暖季全部供暖费的80%,共计约8000余元。
释疑:擅自改采暖设备会产生供热失调
据北京装修网了解到,此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时表示,用户室内采暖系统都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产生供热失调,影响整体系统的运行。非专业作业人员自行拆改采暖设备,由于缺少必要的施工安装经验,安装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出现安装不严,产生漏水,严重时会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和公共利益损失。